(2016)浙0824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国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923号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栖花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柴家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顺忠,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物业费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姜国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方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