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浩珂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华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浩珂科技有限公司,赵华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764号原告:浩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黄金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崔金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述朋,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华伟,委托代理人:张心伟,兖州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浩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华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浩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崇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