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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晓楠与李赞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楠,李赞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785号原告张晓楠,男,1994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董川龙,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展展,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赞宝,男,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楠与被告李赞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楠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736.5元,由原告张晓楠负担。审判员  冯欢欢二○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