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8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伊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伊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8行初37号原告:郑某,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秦海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商都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帅召,男,伊川县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原告郑某诉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郑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查,原告郑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马      燕代理审判员 :   于    泽   祥人民陪审员 :金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翟    东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