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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仇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2040号原告仇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达连、何阿春,江苏王达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新军,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仇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淑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阿春、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甲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婚后无所事事,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还将生育小孩的钱用于玩游戏,为此,双方产生矛盾,被告还经常对我撒谎,所以我很失望。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小孩随我生活。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婚前有较深的接触和良好的婚姻基础,我之前确实沉迷于游戏,但现在已经改好,我也积极主动尝试与原告沟通,希望能与原告和好,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仇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10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8月17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创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虽发生了一些矛盾,但究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及子女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仇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力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