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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福成与柳树镇双河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成,林口县柳树镇双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民初419号原告刘福成,男,汉族,农民。被告林口县柳树镇双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成,男,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成与被告林口县柳树镇双河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福成负担。审判员 马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