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4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慎权、刘志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慎权,刘志勇,中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4462号之一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王慎权。被告:刘志勇。被告:中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慎权、刘志勇、中捷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王慎权、刘志勇的户籍住所信息和被告中捷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信息多次送达,未能送达成功。本院在告知原告对被告王慎权、刘志勇、中捷物流有限公司的信息进行补正后,原告无法完成信息补正。本院认为,本案在立案受理后,发现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且原告无法补正,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