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景明建筑构件有限公司、陈景明、侯美银、陈果、滁州景明建筑用品有限公司、徐德健、骆爱萍、徐远帆、时称、侯梅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景明建筑构件有限公司,陈景明,侯美银,陈果,滁州景明建筑用品有限公司,徐德健,骆爱萍,徐远帆,时称,侯梅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葛关路815号。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永,南京市六合区葛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景明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合区雄州镇山北村。法定代表人陈景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景明,现在常州监狱服刑。被告侯美银,女,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陈果,男,1988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滁州景明建筑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景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德健,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骆爱萍,女,1957年8月25日生,汉族。被告徐远帆,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徐德健、骆爱萍、徐远帆的委托代理人陈兵,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称,男,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侯梅君,女,1958年5月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时昀,六合区体育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景明建筑构件有限公司、陈景明、侯美银、陈果、滁州景明建筑用品有限公司、徐德健、骆爱萍、徐远帆、时称、侯梅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鑫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吕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