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夏小靖、赵卫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夏小靖,赵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负责人葛崇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宝祥,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毛燕,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小靖。被执行人赵卫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夏小靖、赵卫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夏小靖、赵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截止2014年9月1日的欠付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272816.73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滞纳金计付方法计算的自2014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相应的利息、滞纳金。(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兰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2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696元;由被告夏小靖、赵卫华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2696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交原告)。”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查控措施:1、2016年3月9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2016年3月10日,本院至泰州国土资源局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赵卫华名下有位于泰州市海陵区莲花8号小区C幢、泰州市海陵区莲花某号小区某幢某室的房屋,上述房屋均已被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执字第00320号案件首轮查封,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卫华名下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莲花某号小区某幢某室的房屋(产权证号码: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该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查封措施的期限,并告知其到期前如需继续查封,需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夏小靖名下登记有房屋。3、2016年3月10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4、2016年3月14日,本院至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汽车。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表示两被执行人现均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赵卫华名下的房屋均已被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本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卫华名下的房屋均已被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根据调查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卫华名下一处房屋,其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表示两被执行人现均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赵卫华名下的房屋均已被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惠群执行员 王亚兵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