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与李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白亚利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虎,男,汉族,40岁,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五执字第98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五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