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81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海芳与王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芳,王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芳,女。被执行人王敏杰,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海芳与被执行人王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额78000元,剩余债权为56650.16元。因申请执行人陈海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