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小春与任永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春,任永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4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春。被执行人任永洲。申请执行人刘小春与被执行人任永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7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永洲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经查询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春于2016年4月12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较小,在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后,经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且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