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陈斯龙、王庆兰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陈斯龙,王庆兰,刘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78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17号。负责人蒋学众。被告陈斯龙。被告王庆兰。被告刘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被告陈斯龙、王庆兰、刘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负担。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