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秀娟与张跃喜、申利云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跃喜,李秀娟,申利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跃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贝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娟,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利云,女,汉族。上诉人张跃喜因与被上诉人李秀娟、申利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跃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跃喜撤回上诉是对自己上诉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跃喜撤回上诉,���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跃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红艳审 判 员 赵锐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