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姚荣平与被告牛治伟、王彦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荣平,牛治伟,王彦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304号原告姚荣平。委托代理人曹德安,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治伟。被告王彦峰。原告姚荣平与被告牛治伟、王彦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姚荣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3元,收取1216元,由原告姚荣平负担,退还原告姚荣平1217元。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