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与武汉辉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武汉辉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文志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辉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刘巍,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辉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5406035元,执行费53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辉阳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并扣划至本院指定帐户。且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辉阳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维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