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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唐先姣、唐运珍等与邓传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先姣,唐运珍,文某甲,文某乙,邓传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7执94号申请执行人唐先姣,农民。申请执行人唐运珍,农民。申请执行人文某甲。申请执行人文某乙。被执行人邓传付,农民。申请执行人唐先姣、唐运珍、文某甲、文某乙与被执行人邓传付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灌少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传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先姣、唐运珍、文某甲、文某乙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邓传付已履行15870元,本院将该执行标的款依法给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灌少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良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雷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