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黄银祝与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银祝,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黄银祝,女。被执行人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法定代表人梁艺华。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银祝与被执行人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现被本院另案查封和拍卖。经向恩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恩平市工商局、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可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再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1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