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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武与刘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刘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386号原告张武,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贺锦,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欣,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五三研究所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与被告刘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武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张武负担。审判员  申红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