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克敏、刘万春诉被告舞阳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第三人张铁秀、第三人刘结实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敏,刘万春,舞阳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张铁秀,刘结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103行初51号原告李克敏。原告刘万春。被告舞阳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河山,该中心主任。第三人张铁秀。第三人刘结实。原告李克敏、刘万春诉被告舞阳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第三人张铁秀、第三人刘结实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原告李克敏、刘万春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敏、刘万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克敏、刘万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李克敏、刘万春负担。审判长 蔡 桂 花审判员 武献生审判员陈铁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思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