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卫红与张蓬华、曹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红,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住本县刘集镇胜光村赫组,农民。被执行人张蓬华,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生,住本县城关镇杜村村梁场巷10号,居民。被执行人曹晓艳,男,汉族,1977年8月26日生,住址职业同上,系张蓬华之妻。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张卫红与被执行人张蓬华、曹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万元,受理费保全费4570元。经执行调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案件审理时保全的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另案债权人执行。现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再可供执行财产,明确表示终结本次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孙宏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马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