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刑更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永革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刑更553号罪犯朱永革,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枣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永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鲁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2014)鲁刑执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永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郓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六年四月七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郓州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朱永革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朱永革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朱永革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朱永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并结合原判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朱永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35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代理审判员 李召亮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新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