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鲁地深基础检测中心与莱芜华诚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鲁地深基础检测中心,莱芜华诚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鲁地深基础检测中心,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立新,该×××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华诚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负责人:崔科,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鲁地深基础检测中心与被执行人莱芜华诚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