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袁某与常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常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民初600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常某甲,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袁某诉被告常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2009年9月21日,经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原被告协议离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负担子女抚养费。自2010年2月,女儿常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因常某乙上学需要,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变更常某乙的抚养关系,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常某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常某甲支付抚养费。被告常某甲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1日,原告袁某与被告常某甲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一女常某乙(××××年××月××日出生)、一子常天乐(2006年6月12日出生)由常某甲抚养,抚育费自理;女方婚前嫁妆放弃,留给两个孩子,归两个孩子所有。对此,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丰民一初字第2071号民事调解书。自2010年2月份起至今,常某乙一直跟随原告袁某生活,且其同意继续跟随原告袁某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09)丰民一初字第2071号民事调解书、对常某乙作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对于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原被告离婚后,双方虽协议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但从2010年2月份起,常某乙的日常生活均由原告照顾,被告未尽到对常某乙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且常某乙也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综上,原告要求常某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女常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袁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