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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9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9民初9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留坝县。被告曾某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曾运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