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9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9民初9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留坝县。被告曾某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曾运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