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杨卫镇与林文言、洪静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镇,林文言,洪静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693号原告杨卫镇,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文言,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洪静晓,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镇与被告林文言、洪静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两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卫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文言、洪静晓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宏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金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