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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于某甲、于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225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李艳霞,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甲。被告:于某乙。被告:于某丙。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松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