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117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他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2011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三个女儿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因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且婆媳关系不和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被告不尽妻子和母亲的义务,于2016年3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离婚;2、由原告抚养双胞胎女儿李某乙、李某丙;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2万元;4、案件受理费用由双方承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属实,但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后双方生育三个孩子,为给孩子一个完整健康的家庭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3月25日生长女李某甲,2015年4月11日又生双胞胎女儿李某乙、李某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之婆媳关系不和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于2016年3月1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并抚养双胞胎女儿李某乙、李某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2万元。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为给三个孩子一个完整健康的家庭考虑,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三个女儿。虽因生活琐事双方偶尔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本应互相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生活,共同营造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氛围,被告考虑给孩子一个完整健康家庭,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不应坚持离婚。今后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体贴、互相关心,争取建立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