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西博圣港商贸有限公司与谢全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博圣港商贸有限公司,谢全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13号原告:广西博圣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横州镇江北路333号贵源国际新城6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威海,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全华。委托代理人:周泳,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广西博圣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全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博圣港商贸有限公司以希望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谢全华的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博圣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博圣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广西博圣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彩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陆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