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建东与李晓光、刘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东,李晓光,刘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526号原告李建东。委托代理人张蔓,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光。被告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东诉被告李晓光、刘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东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东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世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