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京辉燕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燕物业)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同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同心社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辉燕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同心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辉燕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金珠花苑12幢403室。法定代表人尹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同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康华路。负责人于康,同心××副书记。南京辉燕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燕物业)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同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同心社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做出(2015)浦江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心社区于2015年10月21日一次性支付辉燕物业38万元(上述费用包括原告前期投入、合同期内的补助费用等全部费用);辉燕物业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撤出所管理的盛景华庭北苑小区物业区域,并于2015年10月21日将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交付给同心社区;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4863元,由辉燕物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同心社区负担。因被执行人同心社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辉燕物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同心社区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无查封价值。因被执行人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该案已诉讼保全了本案执行款,且该案尚未审理完毕,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84863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辉燕物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39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2015)浦江诉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该案已诉讼保全了本案执行款,且该案尚未审理完毕,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84863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辉燕物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39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发祥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