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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小转与何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转,何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黄小转,女,1994年10月10日生,壮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何明飞,男(曾用名何保革),1995年10月7日生,壮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转与被执行人何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明飞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2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殷家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桂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