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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玉周与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周,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1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周,男,l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门卫,住济南市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张磊(系上诉人张玉周之子),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建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磊磊,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上诉人张玉周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周以其与被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玉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玉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李丽代理审判员  宋文华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