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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46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水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38.00元,减半收取2,0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