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薛红平与杜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红平,杜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83号申请执行人薛红平,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杜景文,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红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景文给付61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900元,执行费8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杜景文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对此无异议。现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