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菅学玲与佘晓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学玲,佘晓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菅学玲,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周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晓波,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史江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菅学玲与被告佘晓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菅学玲提出对被告佘晓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菅学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菅学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甄燕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