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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守汉与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汉,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94号原告:杨守汉,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昭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强,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工业集中区蚌埠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童有先,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汉与被告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守汉以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守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杨守汉负担。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