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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汇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汇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郗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323号原告陕西汇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408号。法定代表人乔福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红,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艳,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郗林,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汇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汇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