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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与辛秀梅、高红亮、王延华、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辛秀梅,高红亮,王延华,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南昌俊,经理。被执行人辛秀梅,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高红亮,住龙井市。被执行人王延华,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高建华,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辛秀梅、高红亮、王延华、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红亮已全部履行(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