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与辛秀梅、高红亮、王延华、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辛秀梅,高红亮,王延华,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南昌俊,经理。被执行人辛秀梅,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高红亮,住龙井市。被执行人王延华,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高建华,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辛秀梅、高红亮、王延华、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红亮已全部履行(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