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司法与董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司法,董金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司法。委托代理人杨莉,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金英。委托代理人李政欣,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司法因与被上诉人董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损失的数额及责任承担主体产生争议,原审法院应对此予以进一步查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奉纲审 判 员 王小维代理审判员 宫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