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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蔡某诉赵某树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赵某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黔0324民初780号原告蔡某,男,生于1984年10月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赵某树,女,生于1986年3月1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蔡某诉被告赵某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审判员 牟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