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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恒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市恒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财保1号申请人: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盛路鑫洲纸业用地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7624599-1。法定代表人:杨秀忠,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盐城市恒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住址:江苏省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二号楼36号。法定代表人:顾学超,系公司经理。申请人盛源公司以“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恒业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为此,申请人盛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盛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杨秀忠、唐彩华位于库尔勒建设辖区香梨大道3号康都世纪花园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杨秀忠位于库尔勒市34号小区朝阳路房产,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熊向辉所有的新M号车辆,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盐城市恒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阿不拉·木沙审判员 邓     晓     辉审判员 阿 勒 腾   格 日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