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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4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崔海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769号被执行人崔海龙,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崔海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追缴罚金。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崔海龙的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少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国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玲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