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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绍军与李雅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军,李雅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41号原告王绍军,男,196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雅东,男,194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军与被告李雅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颖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