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信怀斌与刘文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怀斌,刘文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3民初253号原告信怀斌。委托代理人孟纯霞,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文斌。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四路永胜东街3号。负责人赵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敏,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信怀斌与被告刘文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无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信怀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纯霞,被告刘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兰,被告人保无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怀斌诉称,2015年10月24日,被告刘文斌醉酒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我骑行的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我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文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M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无棣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1840.1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文斌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驾驶的鲁M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无棣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剩余部分依法赔偿。被告人保无棣支公司辩称,因被告刘文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知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18时20分许,被告刘文斌醉酒驾驶鲁M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无棣县车王镇便宜店村路段时,与前方原告信怀斌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信怀斌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文斌驾车逃逸。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文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信怀斌受伤后,在无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支付住院费用4213.69元;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6天,支付住院费用16846.22元;支付门诊费用1656元,共计22715.91元。原告信怀斌还支付救护车费120元。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院委托博兴县中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2月23日,对原告信怀斌的伤情等进行了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信怀斌因遭车祸受伤,致右眼睑裂伤伴视神经损伤,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头皮裂伤,耳石症,多发肋骨骨折,脑外伤后综合征,上述损伤后遗症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玖)级、十(拾)级、十(拾)级、十(拾)级伤残;住院期间护理2(贰)人,出院后护理1(壹)人32(叁拾贰)天;后续治疗费用不支持;营养期限60(陆拾)天。原告信怀斌支付司法鉴定费2600元。原告信怀斌系农村居民,其住院期间由其子信长波和信长亮护理,院外休养期间由信长波护理。信长波系城镇居民,信长亮系农村居民。经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原告信怀斌的电动车损失为2200元。原告信怀斌支付评估费300元,并支付施救费200元。被告刘文斌驾驶的鲁M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其本人。该车在被告人保无棣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条款约定,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鲁M号小型轿车交强险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文斌给付原告信怀斌赔偿款32700元。2014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882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及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文斌驾驶的鲁M号小型轿车,与原告信怀斌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信怀斌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文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文斌作为侵权人,应依法赔偿原告信怀斌的损失。鲁M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无棣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保无棣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信怀斌的损失,剩余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刘文斌赔偿。原告信怀斌系农村居民,对其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参照2014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博兴县中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信怀斌的残疾赔偿金为11882元18年26%即55607.76元。对信长波护理信怀斌的护理费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信长亮护理信怀斌的护理费按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参照鉴定意见,其护理费为54.37元28天+80.06元28天(住院期间)+80.06元32天(院外休养期间)即6325.96元。原告信怀斌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8天30元即840元。参照鉴定意见,原告信怀斌的营养费为30元60天即1800元。被告刘文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信怀斌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根据本案实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原告信怀斌主张的救护车费120元,属于交通费的赔偿范围,根据本案实际,支持其交通费800元。原告信怀斌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无证据证实,且尚未发生,不予支持。原告信怀斌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信怀斌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325.96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55607.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78733.72元;二、被告刘文斌赔偿原告信怀斌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医疗费12715.91元(22715.91元-10000元)、营养费1800元、价格鉴定费300元、施救费200元、司法鉴定费2600元、车辆损失200元(2200元-2000元),共计18655.91元;三、原告信怀斌返回被告刘文斌已给付的赔偿款327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信怀斌负担275元,被告刘文斌负担20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负担8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