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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艾龙章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龙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龙章,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龙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龙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艾龙章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建材路速8酒店X号房内,自制吸毒工具并提供毒品,与吸毒人员曾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当日14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民警对该房进行治安检查时,现场查获吸食毒品的工具并将以上吸毒人员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查获的吸毒工具残留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以上吸毒保员尿液毒品均呈阳性。被告人艾龙章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艾龙章在其住宿的本区龙泉街道建材路“速8酒店”X号房内,提供毒品,自制吸毒工具,与曾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当日14时许,民警对该房进行治安检查时,将上述人员挡获,查获吸毒工具(2套)及少量毒品。经检验,吸毒工具残留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上述人员尿液毒品检测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艾龙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艾龙章的人口信息,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2011)武候刑初第64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检查笔录,涉案毒品、吸毒工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李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艾龙章的供述,李某某、曾某某、罗某某辨认被告人艾龙章的辨认笔录,李某某、曾某某、罗某某辨认吸毒地点、吸毒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艾龙章辨认吸毒地点、吸毒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6]1053号检验报告,李某某、曾某某、罗某某、艾龙章尿液毒品检测报告,李某某、曾某某、罗某某、艾龙章因吸食毒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龙章在其住宿的酒店房间内,与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龙章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艾龙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龙章曾犯非法拘禁罪,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艾龙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龙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查获吸毒工具、少量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永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