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纪国委与周昌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国委,周昌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677号原告:纪国委。委托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昌顺。本院受理的原告纪国委与被告周昌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