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2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乙申请执行闫某某抚养费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3执3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男。申请执行人何某乙,男。法定代理人何某丙,男。系申请人父亲。被执行人闫某某,女。本院在执行何某甲、何某乙申请执行闫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居所地找到被执行人闫某某,经做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闫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到龙陵县法院执行局,将执行款8000元当面交给了申请人。同时,将未到执行期限的4000元抚养费交给了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张永福审判员 :刘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廷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