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海臣与刘俊平、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臣,刘俊平,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田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监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臣,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刘俊平,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杰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11号。法定代表人卢立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素霞,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王海臣与刘俊平、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田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的土地已被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为方便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市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宪民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王宋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