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7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曾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彭启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