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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7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曾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彭启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来自